最近,千金藤素用于治療新冠的專利(CN202110172158.7)獲得授權這一消息,引起了熱議。筆者也圍觀了一波,查看了該專利的文本及相關審查信息。
以下為該專利原始申請文本記載的權利要求書內容:
其授權文本記載的權利要求書內容如下:
可以看到,其權利要求從原始申請文本的10條,縮減到授權文本僅剩1條權利要求。相信大家都很奇怪,為什么要刪除原權利要求1-6及8-10,僅保留原權利要求7?
筆者進一步查看了審查意見,明白了該專利為何要如此修改。在該專利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明確指出:
即,原權利要求1-6、8-10與原權利要求7之間不具備單一性。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可以作為一件專利申請?zhí)岢龅膶儆谝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在技術上相互關聯(lián),包含一個或者多個相同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其中特定技術特征是指每一項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為整體,對現(xiàn)有技術作出貢獻的技術特征。
而通過上述專利原始權利要求書的記載,我們可以進一步認為,其權利要求1-6、8-10均存在共同的技術特征-冠狀病毒xCoV,而權利要求7則是記載了另一個技術特征-SARS-CoV-2,這就可以明顯看出,兩組權利要求是明顯沒有單一性的,即該專利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發(fā)明。
通常來說,如果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包含不屬于一個總的發(fā)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fā)明的,我們會考慮將該權利要求書限制到其中一項發(fā)明上,刪除其他的發(fā)明,從而使該專利權利要求書符合單一性要求。
考慮到申請人的需求及后續(xù)專利的效力,僅保留“1.千金藤素用于制備治療SARS?COV?2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藥物的用途?!?,這樣的修改是無靠厚非的,且符合專利法的要求。然而,如果就這樣刪除了原權利要求1-6、8-10的發(fā)明,而專利說明書中已經公開了原權利要求1-6、8-10所述發(fā)明的技術方案,那不就是將該技術方案捐獻給了公眾?豈不可惜?
其實,這個時候,是可以考慮分案申請的。通過將原始提交的權利要求書中不符合單一性的另一項發(fā)明進行分案處理,就可以對這項發(fā)明進行單獨審查,從而避免了將該項發(fā)明直接捐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分案申請也是有時限的,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做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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