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指南》指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本文主要通過以下案例分析,進一步闡明權利要求書要如何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案件信息】
申請?zhí)枺篊N97195463.1
發(fā)明名稱:基于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其制備方法及其催化用途
申請人:羅狄亞化學公司
申請日:1997-05-09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日,淄博加華公司針對該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決定,認為:該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基于鈰/鋯原子比至少為1的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組合物,但說明書中實際記載的實施例1-8及11所記載的催化劑組合物的鈰/鋯原子比的數值在1.43~2.2的較窄范圍內。
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很難合理預測到本專利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催化劑組合物中,鈰/鋯原子比在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都能具有所期望的高溫性能。其次,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領域公知常識能夠確定使鈰鋯組合物作為催化劑應有的基本催化功能的合理鈰/鋯原子比范圍,但并不能基于本領域公知常識確定使鈰鋯組合物具有如本專利所限定的特定高溫性能的合理鈰/鋯原子比范圍。
因此,認定該專利權利要求概括的保護范圍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本專利權全部無效。
后續(xù)均圍繞本專利權利要求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進行訴訟與判決。
最終,在二審中,法院認為: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是提供一種更為有效的催化劑,這些催化劑期望在高溫中使用時具有高度穩(wěn)定的比表面積以及穩(wěn)定的貯氧能力,從技術角度來看,鈰/鋯原子比應該是在某個合理的范圍內才能達到上述兩方面效果的平衡。且從本專利說明書提供的實施例和對比例可見,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及組成都可能對最終組合物產品的比表面積和貯氧能力帶來影響,即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及組成都是本專利對現(xiàn)有技術作出的技術貢獻,并非屬于不體現(xiàn)發(fā)明點的技術特征。
實施例1-8、11所記載的催化劑組合物的鈰/鋯原子比分別約為1.63、2.1、2.15、2.1、2.2、1.43、1.67、1.43、2.15,根據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記載的內容,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概括得出本發(fā)明的組合物的鈰/鋯原子比應當在1.43~2.2的范圍內或與該范圍接近的范圍,具有上述范圍的鈰/鋯原子比的催化劑組合物才可能具有所期望的高溫性能,但很難合理預測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19中所限定的催化劑組合物中,鈰/鋯原子比在上述范圍以外的其他技術方案都能具有所期望的高溫性能。
同時,雖然鈰鋯組合物中氧化鈰和氧化鋯的用量比率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變化在催化劑領域是公知的,但是,本領域亦公知,不同的鈰鋯用量比即不同的組成結構會導致組合物具有不同的性能,因此并非所有的公知用量比均會帶來本專利所期望的900℃下焙燒6小時后的比表面積為35~58m2/g、400℃下的貯氧能力為1.5~2.8mlO2/g的高溫性能,即,盡管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領域公知常識能夠確定使鈰鋯組合物作為催化劑應有的基本催化功能的合理鈰/鋯原子比范圍,但并不能基于本領域公知常識確定使鈰鋯組合物具有如本專利所限定的特定高溫性能的合理鈰/鋯原子比范圍。
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書概括的保護范圍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啟示】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判斷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是將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公開的技術內容進行比較,結合專利文件記載的內容、發(fā)明的改進之處、現(xiàn)有技術的整體狀況、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知識和能力、對技術效果的可預測性等,判斷權利要求的概括是否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不超過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合理預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能夠由說明書得到,則該權利要求概括的保護范圍不能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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