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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穎性---格力無效掉奧克斯新型專利,1千萬不用賠了

發(fā)布時間:2021-09-22 來源:精金石知識產權 閱讀量:127
2017年7月,奧克斯公司以格力公司的“格力·畫時代”空調侵犯其專利號為201520143902.0、名稱為“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實用新型專利為由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寧波中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浙02民初977號判決,格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奧克斯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見文末附2:裁判文書)

格力公司針對上述涉案專利先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兩次無效請求,最終成功將涉案專利全部無效,打了漂亮的翻身仗。
涉案專利被全部無效的理由是不具備新穎性,本文以該無效判決為例探討新穎性如何認定。
一、案例背景
涉案專利授權日為2015年7月8日,格力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起第一次無效。2017年12月27日,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宣告涉案專利公告文本中的權利要求1-4、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4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7無效,在權利要求5及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的技術方案,即專利權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和2的基礎上繼續(xù)維持該專利有效。
專利權人于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和2為:
“1. 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包括機座(1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的電機安裝孔以及機座安裝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所述電機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電機安裝孔(1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電機安裝孔(12),所述機座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機座安裝孔(2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機座安裝孔(31),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機座安裝孔(21)設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機座安裝孔(31)設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span>
2018年8月29日,格力公司再次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以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為由,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權利要求無效,并提交了相關證據(jù)。
本案中,將上述權利要求1和2作為無效對象。
合議組于2019年1月8日作出第38595號無效宣告決定,涉案專利全部無效。
二、請求人訴求和證據(jù)
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2相對于證據(jù)5(中國專利文獻CN101017015A,公開日為2007年8月15日)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關于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
證據(jù)5公開了一種空調機的室內單元,該室內單元包括前部面板和安裝在所述前部面板前面的畫框面板,其中該畫框面板可旋轉地連接至前部面板,并且該畫框面板包括用于相對于前部面板以預定角度旋轉畫框面板的轉動裝置,從而易于將該驅動馬達安裝到該室內單元上。
三、專利權人反證
專利權人未提交反證。
專利權人認為:證據(jù)5沒有公開“吊耳及吊耳上的機座安裝孔”的技術特征。
四、對新穎性的判斷
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新穎性,是指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本案的焦點在于,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效果是否實質上相同。
證據(jù)5中的驅動馬達210、環(huán)繞驅動馬達的外部圓周的主體部分251、與前部面板的背面平行延伸的面板緊固部分254、馬達緊固部分252中的緊固孔253分別相當于本案中的電機、機座、吊耳以及電機安裝孔。證據(jù)5公開了涉案專利的“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以及“吊耳及吊耳上的機座安裝孔”的相關特征。

1. 技術領域
涉案專利是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證據(jù)5是一種空調機的室內單元,屬于不同的分類號。但是,證據(jù)5的空調機室內單元包含具有使馬達安裝簡便的馬達固定件,使馬達用于轉動該畫框面板。由于證據(jù)5的馬達相當于涉案專利的電機,固定件相當于安裝座,因此,兩者實質上均是電機轉向安裝座。可見,涉案專利與證據(jù)5涉及的馬達轉動固定件屬于相同的技術領域。
分類號:H02K5/00(2006.01)I(涉案專利)
分類號:F24F1/00(2011.01)I(證據(jù)5)
2. 所解決的技術問題
涉案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減少電機安裝時空調室內機外殼的干涉導致裝配難度過大的問題。
證據(jù)5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馬達固定件,使用簡單的結構讓驅動馬達易于安裝。
可見,兩者均是要減少驅動安裝時的干涉問題,使得驅動馬達更易于安裝。
3. 技術方案
涉案專利提供的電機安裝孔軸線與機座安裝孔軸線夾角為70°~110°,也即電機安裝孔的方向與機座安裝孔的方向設置為基本互相垂直,使電機的安裝方向與機座的安裝方向基本互相垂直。在裝配過程中,先將電機安裝在電機轉向安裝座上,然后將裝有電機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安裝在空調室內機機體上,此時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安裝方向與導風板是基本垂直的,也即電機轉向安裝座將電機沿著導風板方向的安裝轉換為電機轉向安裝座垂直于導風板方向的安裝,因此,空調室內機殼體不再干涉電機轉向安裝座的安裝。
證據(jù)5中,位于馬達緊固部分252中的緊固孔253(即涉案專利的第一、第二電機安裝孔)是沿左/右方向的,即平行于前部面板30背面的方向;位于面板緊固部分254中的緊固孔255(即涉案專利的第一、第二機座安裝孔)是沿前/后方向的,即垂直于前部面板30的背面。因此,證據(jù)5公開了涉案專利的“所述電機安裝孔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
證據(jù)5中,馬達緊固部分252和面板緊固部分254從主體部分251的一側伸出,其中,面板緊固部分254即為從機座本體懸空伸出的耳狀部件,且位于馬達緊固部分252中的緊固孔253與位于面板緊固部分254中的緊固孔255相互垂直,用于將電機安裝座無干涉地吊設安裝在空調殼體上。因此,證據(jù)5已經公開了涉案專利的“吊耳及吊耳上的機座安裝孔”的相關特征。
此外,證據(jù)5中,將面板緊固部分254的緊固孔255與位于前部面板30上的凸臺217對正,通過緊固元件249,例如螺栓將前部面板30和馬達固定件250緊固在一起。因此,證據(jù)5已經公開了機座安裝孔是通孔的技術特征,即公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的技術特征。
可見,兩者的技術方案實質上相同,均是利用電機安裝孔軸線與機座安裝孔軸線基本互相垂直來實現(xiàn)減少驅動馬達安裝時的干涉問題。
4. 預期效果
涉案專利提供的電機轉向安裝座不僅使空調室內機美觀大方,而且不會對裝配產生干涉并簡化裝配步進電機的過程。
證據(jù)5提供的空調機室內單元將安裝在馬達固定件上的驅動馬達安裝在前部面板上,因此易于將驅動馬達安裝在該前部面板上。
可見,兩者均達到了減少干涉進而簡化驅動馬達安裝過程的效果。
五、無效決定
基于以上事實的認定,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jù)5不具備新穎性,宣告專利權全部無效(詳見文末附2:裁判文書)
六、案例啟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證據(jù)5是否公開了“吊耳及吊耳上的機座安裝孔”的技術特征。雖然證據(jù)5并未公開與涉案權利要求完全一致的表述,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證據(jù)5公開的內容能夠毫無疑義的確定其公開了“吊耳及吊耳上的機座安裝孔”的相關特征,即可判定本案不具備新穎性??梢?,在新穎性認定中要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判斷對比文件公開的內容與本專利是否實質上相同,僅僅是簡單的文字變換并不會導致技術方案的不同。
附1:涉案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電機轉向安裝座,包括機座(1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的電機安裝孔以及機座安裝孔,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不在同一方向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之間的夾角為70°~110°。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的軸線與所述機座安裝孔的軸線夾角為90°。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電機安裝孔(1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電機安裝孔(12),所述機座安裝孔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機座安裝孔(21)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機座安裝孔(31)。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第一吊耳(20)以及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下部的第二吊耳(30),所述第一機座安裝孔(21)設置在所述第一吊耳(20)上,所述第二機座安裝孔(31)設置在所述第二吊耳(30)上。
6.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機座安裝孔是通孔。
7.如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電機轉向安裝座,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在所述機座(10)上部的電機孔(13),所述電機孔(13)為通孔?!?/span>
附2: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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