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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呀挖! 挖一挖如何擴大外觀設計產品的專利權保護范圍?

發(fā)布時間:2023-05-26 來源:精金石知識產權 閱讀量:127

在進行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我們通常比較注重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尤其注重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大小。

因為這直接關系著專利權人的權益大小,而其衡量標準也比較明確——看技術特征的多少,技術特征越多,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越??;技術特征越少,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就越大。

然而,在進行外觀專利申請時,遞交的申請文本是:外觀設計產品的圖片或照片+簡要說明,并沒有撰寫權利要求書一說。

如此一來,我們該如何判斷外觀設計產品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大小呢?

下面,就讓小編來帶大家一起挖一挖,找一找答案。

首先,我們在專利法條的花園里面挖一挖: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通俗的翻譯一下,就是說: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肉眼可見到的照片或圖片為準,簡要說明里的文字描述不能主張其保護范圍,只能對圖片或照片起到解釋作用。

那么,下一個問題來了,根據圖片或照片如何判斷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大小呢?

.......嗯.......

不要著急,讓我們接著在外觀專利的花園里面挖一挖,挖出個外觀侵權訴訟案例,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案例】格瑞電子(廈門)有限公司訴廖長樣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涉案專利A為一種變焦手電燈(如下圖所示),包括燈體和支架。

640 (11).png

640 (12).png

而被控侵權產品B(未附圖)沒有燈架。從俯視圖角度看,被控侵權產品B的燈頭座上排列著從小到大的五個白色圓點,邊上并附有數字等,而涉案專利A則沒有,其他部分的設計與A并無明顯不同。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以被控侵權產品B與涉案專利A的最大區(qū)別在于缺少支架進行抗辯。

原告則主張A中的支架不是其專利主要組成部分,其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不包含該支架,B的設計與A的燈體部分相同,侵犯了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該案一審判決被告侵權,賠償3萬元人民幣。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判決要點如下:“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格瑞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名稱為“變焦手電燈”,因此從其圖片上看,無論是主視圖、立體圖、左視圖還是右視圖,均明確表示專利產品包括手電筒和支架,支架與手電筒構成了涉案專利的整體外觀形狀,一在專利圖片中清楚顯示的外觀應為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且該專利的使用狀態(tài)參考圖中顯示,專利產品的使用(即放置在支架上的手電筒作為手電燈使用)存在三種狀態(tài)。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支架,僅為手電筒筒身部分,這就使除俯視圖外,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與專利外觀存在明顯不同,且由于沒有支架,亦不存在三種使用狀態(tài),兩者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里,小編不得不說,二審法院的判決還是比較公正的(眼睛雪亮)。

支架在涉案專利的多個視圖中明顯存在,原告主張其支架不在專利權保護范圍內顯然是得不到支持的。

同時,支架在手電燈的整個產品中占據了約1/3的比例

從外觀設計侵權判斷遵循的“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出發(fā),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認知能力,是能夠將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區(qū)分開來的,即判決中的“兩者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不構成侵權,被告因此打了個漂亮的翻身仗!

看到這里,有些人不禁唏噓: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燈體非常相似,卻因為缺失一個支架就被認定為不侵權,這外觀專利也太好規(guī)避了,外觀專利的專利權價值豈不是大打折扣?

其實,如果專利權人一開始申請時就做好外觀專利布局,是可以獲得一個比較大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從而避免被競爭對手輕易規(guī)避掉的尷尬局面。

由于涉案手電燈包括燈體和支架兩個部分,如果在申請之初就對手電燈的部件進行拆解,分別對設計要點進行申請,如:分別就燈體、支架、手電燈整體同日申請三個外觀專利,織就一張外觀產品專利防護網。

這樣,被控侵權產品就會很容易落入這張防護網中,因與燈體外觀專利相似而構成侵權。

換言之:產品的構成組件越少、保護范圍越大。

上面提到組件產品,那么,有朋友會問:該涉案專利如果按照組件產品進行申請,是否會扭轉輕易被規(guī)避掉的被動局面呢?

答案:不能。

理由如下:對于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最高院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guī)定:

“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組合狀態(tài)下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對于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其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因此,假如涉案專利產品按照組件申請,組件1為燈體,組件2為燈架,使用狀態(tài)圖參考圖1即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合狀態(tài)圖。

在此情況下,被控侵權產品仍需同時包含燈體和燈架兩部分,才能與涉案組件產品的外觀構成相似侵權。

即:作為組件產品申請與作為單個產品整體申請相比,二者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相當,并沒有多少改善。

那么,如果作為套件產品申請呢?

答案是:不能作為套件產品申請。

因為,套件產品是是指由兩件或兩件以上屬于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xiàn)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燈體和支架的功能不相同、也不相近,不屬于同一大類,設計構思不相同,故不能作為套件產品申請。

但是,既然提到了套件產品,我們再來簡單聊一聊套件產品的保護范圍,對于套件產品外觀設計,申請時要提交每一個套件產品的六視圖,每個套件產品均等同于一項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對應的專利權保護范圍。

在侵權判定時,應當將被訴侵權產品與其主張的各個套件產品分別單獨對比,只要落入成套產品中的一項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即侵權。


案例啟示

總結一下,通過上述案例進行的深挖和分析,我們挖出的啟示為:

(1)對于一件產品,為獲取更大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可以遵循“部件申請,優(yōu)于整體”的申請原則,將整機拆分成具備授權前景的多個部件,針對每個部件和整體分別申請外觀設計,會是更好的專利布局策略。

(2)一個產品,可能包含多個創(chuàng)新點,將產品整體作為一個專利申請雖然可以節(jié)約成本,但很容易被規(guī)避掉。

這時,我們應當提取產品的最小創(chuàng)新點單元,針對單個創(chuàng)新點分別申請一個專利(若單個創(chuàng)新點不能構成單個部件時,可考慮局部外觀專利申請),形成多重專利布局。上述涉案產品具有多個構件,我們由此進一步深挖得到的啟示還包括:

(3)如果外觀設計產品為單構件產品,如藥品包裝盒或行李箱等。若想獲取較大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可以在簡要說明中結合創(chuàng)新點合理確定產品的設計要點。如:常見的設計要點對應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由大到小為:形狀>形狀與圖案的結合>形狀、圖案與色彩的結合(其他的設計要點組合形式此處不再比較)。

(4)如果一個產品既可以作為組件申請,又可以作為套件申請時,如:內外嵌套的包裝盒和包裝袋,桌椅家具組合等,優(yōu)先考慮按照套件申請,這樣不僅能獲取較大的保護范圍,而且比分別單獨申請節(jié)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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