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法國奢侈品牌迪奧“中長半身裙”被質疑“撞衫”中國馬面裙,在迪奧的產(chǎn)品介紹中,只字未提其靈感來源,只注明該產(chǎn)品“采用標志性的迪奧廓形”?!袄巍币辉~單獨來看指外輪廓線,具體如A形、H形、X形、T形、O形,該詞匯或許無可指摘,但迪奧卻只談廓形,絲毫不談具體款式細節(jié)。
據(jù)悉,迪奧此款“中長半身裙”整體款式為:“前后裙門有重疊、可開叉,左右兩側有裙褶,腰部腰帶與裙身為同色調,以金屬腰帶扣為裝飾。”而除了裙長較短外,整體與中國的“馬面裙”款型十分相近。
同時,迪奧在國內(nèi)官網(wǎng)稱其為“全新的優(yōu)雅時尚的單品”,而在外網(wǎng)則以“a new elegant and modern wariation”一詞定義此裙,將中國傳統(tǒng)的馬面裙款式標榜為自己的“原創(chuàng)”、”新的“、“現(xiàn)代化”的時尚單品,讓人不得不懷疑迪奧此舉是否有文化挪用之嫌。
針對此事,前有“中國留學生身著馬面裙在法國巴黎迪奧旗艦店附近進行抗議”,后有“女子穿馬面裙進迪奧拍照被制止”,隨著該事件的發(fā)酵,民眾們不由紛紛質疑,迪奧此產(chǎn)品是否“抄襲”、甚至“文化挪用”了馬面裙的設計。但對于各處的質疑,迪奧卻并未做任何解釋,而該款“中長半身裙”在中國迪奧官網(wǎng)雖已下架,但在國外等地的官網(wǎng)仍為在售狀態(tài)。
馬面裙對于大多數(shù)人而言或許并不熟悉,但其在我國已擁有600年的歷史。馬面裙,又稱“馬面褶裙”,它是在傳統(tǒng)“圍裙”的基礎上,加上裙門、褶裥、襕干、刺繡等結構工藝及裝飾變化而成。其源于宋遼,又興于明清,然而,五四運動后,中國女性的裙子與西方女裙的差別越來越小,馬面裙逐漸在生活中銷聲匿跡[1-2]。
由于馬面裙為傳統(tǒng)服飾,因此很難在法律角度被定義為抄襲,本次筆者主要從專利層面予以解析,談一談迪奧與馬面裙事件中大眾比較關注的“侵權”問題。
問題1:馬面裙是否有專利?迪奧是否構成“侵權”
侵權的前提必然為“有權”,但對于馬面裙而言,盡管其歷史悠久,為中國的漢服形制,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從一開始就擁有了其專利權。但經(jīng)筆者檢索,目前,共計2件馬面裙相關的外觀設計已申請專利并獲得了授權,公開號分別為CN306006880S以及CN307193548S。
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認定并不簡單,主要分為3點:①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為準);②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與侵權產(chǎn)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③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chǎn)品進行對比。再看迪奧“中長半身裙”與此兩篇專利中的相關馬面裙,盡管產(chǎn)品的功能、用途相同/相似,但2篇專利所保護的范圍分別重點在“馬面裙錦鯉圖案紋樣”以及“包括色彩及圖案在內(nèi)的漢服制式+短襖馬面裙”。而將迪奧“中長半身裙”與前兩篇專利的保護范圍對比發(fā)現(xiàn),顯然并不“構成相同/等同”。因此,盡管確實有馬面裙相關專利,但對于迪奧“中長半身裙”而言,很難將其定義為侵權。
同時,由于專利具有地域性的特點,即使迪奧的相關產(chǎn)品在中國本土構成侵權,但由于我們在別國并無馬面裙的專利權,因此,從專利層面而言,仍無法約束迪奧在其他國家的行為。同樣,需要注意的一點,無論是發(fā)明、實用新型還是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均有時限性,對于前文提及的2篇馬面裙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其保護期限為15年,也即,15年后,該項技術則為公共所有。
問題2:迪奧是否可以對其“中長半身裙”申請專利?從而轉向對其他漢服商家收費?
首先,根據(jù)外觀設計專利的定義可知,外觀設計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單就保護客體而言,迪奧此裙,顯然是可以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
但應知悉,外觀設計專利獲得授權的前提是其在申請日前未被公開,不喪失新穎性(除滿足寬限期的情況以及其他特殊規(guī)定外),若迪奧在公開售賣該款“半身裙”后再申請專利,顯然是無法獲得授權的。應明確,專利的本質并非為了保護原創(chuàng),而是公開換取保護。而在申請專利之前就已公開技術,這也是很多申請人容易犯的錯誤。譬如持續(xù)5年多的路虎、陸風外觀設計專利有效性之爭,便是因為此類原因直接導致專利的無效。至于迪奧的“中長半身裙”在公開售賣之前是否已經(jīng)向有關部門遞交了專利申請,由于外觀設計專利只有在授權后才會被公開,因此目前尚未可知。而至于它在申請后是否能夠獲得授權,還需要審查時的具體判定。
當然,即便退一步講,迪奧此裙后期獲得專利授權,我們?nèi)钥蓪ζ溥M行無效,一旦該專利被無效,則依據(jù)《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的說明,即: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值得說明的是,該無效,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因此,迪奧即便申請專利也很難拿到授權、維持專利權的穩(wěn)定,進而轉向對其他漢服商家收費。
我們盡管仍不能從專利角度定義迪奧“侵權”,而知識產(chǎn)權相關法規(guī)中也并無“文化挪用(近似于文化剽竊,就是將本不屬于本地的異域或其他民族的文化資源借用過來,從而對本地的文化形成影響,也創(chuàng)造出新的文化產(chǎn)品和現(xiàn)象)”這一概念,但從道德上來看,迪奧此舉,稱其為“文化盜竊”也不為過。
古語有云:“不告而取,是為竊也,不告而用,亦為竊也?!钡蠆W不光不告而取、不告而用,實為張冠李戴、顛倒黑白。因此,迪奧此次事件,與其說是因為“借鑒”引起民憤,不如說是其在“借鑒”后還標明為自己原創(chuàng)、現(xiàn)代化新品,絲毫不提“馬面裙”或者“中國元素”,就像論文全文引用了別人的文章不光不標明出處還說是自己原創(chuàng)一般,顏之厚矣?;蛟S有人認為迪奧的此次事件,只是簡單的“借鑒”,正如西裝、牛仔褲一般,但迪奧此舉,顯然不同于1997年英國服裝設計師約翰·加利亞諾的首秀“海上花”,也不同于馬來西亞沙巴的服裝設計師Brian Khoo新設計的“Lunar 2021系列”,他們向公眾傳達的“中國靈感”、“中國元素”信號時刻展露出他們對中國文化的致敬與欣賞。
因此,如今仍在自欺欺人的看客們,醒醒吧,迪奧“中長半身裙”并非如你們所想的一般是對中國文化的宣揚,而是“竊取”。一衣之爭盡管不能抹殺千年古韻,但仍避免不了有心人故意為之,進而使真相掩埋于塵土,當文化被潛移默化地竊取而我們?nèi)圆蛔灾?、百年乃至千年后,談及此裙形制,人們所知的僅是迪奧的原創(chuàng)款式,而非中國的馬面裙,那我們終將悔之晚矣。
在“迪奧事件”之前,有多少國人知道馬面裙這一形制?怕是寥寥無幾,即便是在這件事情發(fā)酵后,仍有絕大多數(shù)的國人并不知道馬面裙究竟為何物,在國內(nèi)已經(jīng)如此,更遑論國外。我們應知,文化自信、民族自信并非是等來的亦不是討來的,而是爭來的,民族自信與文化輸出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建立民族自信、文化自信,從而在此基礎上進行更多的原創(chuàng)、創(chuàng)新,不要一味地伸手去要“舶來品”,進一步在專利、版權層面加強保護,進行文化輸出,讓世界了解國潮、華流,才能讓他人竊之不得,偷之有愧。
至此,借用魯迅先生的一句話:“愿中國的青年都能擺脫冷氣,只是向上走,不必聽自暴自棄者流的話,能做事的做事,能發(fā)聲的發(fā)聲,有一分熱,發(fā)一分光,就令螢火一般,也可以在黑暗里發(fā)一點光,不必等候炬火?!蔽┰改恪⑽?、他,無論少年、青年、老年,于此時此地此刻,縱使為螢火一般,也皆可發(fā)聲、皆愿發(fā)聲、皆去發(fā)聲。
參考文獻:
[1] 曹雪, 王群山. 從開衩旋裳到羅裾擷芳——馬面裙的發(fā)展歷程[J]. 藝術與設計:理論版, 2016(10):3.
[2] 王懿, 張競瓊. 近代馬面裙形制類型與演變的實例分析[J]. 紡織學報, 2014, 35(4):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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