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發(fā)明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閃釋輔料,其特征在于,由多元糖醇和淀粉組成;所述淀粉和多元糖醇的質量比為1:0.8-1.5;所述多元糖醇是赤蘚糖醇、木糖醇和山梨糖醇中的至少一種;所述淀粉是馬鈴薯淀粉和/或玉米淀粉;所述閃釋輔料的制備方法為:按配方量稱取多元糖醇和淀粉,濕法混合,制粒,整粒,烘干,得到閃釋輔料;所述濕法制粒,加水量為5wt%-12.5wt%;所述烘干為:40-50 ℃烘干0.5-1.5 h。
審查意見中找到了以下幾篇對比文件:
1、對比文件1公開了玉米淀粉︰木糖醇︰甘露醇= 4︰1︰1,4︰2︰1,4︰3︰1,4︰3︰2,4︰4︰3。
2、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崩解顆粒組合物,其淀粉:糖醇=1:0.01-0.75;淀粉包括包括來源于谷物的淀粉,糖醇括木糖醇、赤蘚糖醇、麥芽糖醇、山梨糖醇、甘露醇等。
所以審查員認為: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不難根據實際加工更需要,合理地選取和調整閃釋輔料的制備方法及其步驟,得到閃釋輔料;對比文件2也是快速崩解的組合物,在其基礎上進行調整,技術效果可預期。
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確實公開了本發(fā)明的原料,那要如何證明本發(fā)明的技術效果是不可預期的呢?
對比文件2看似公開了本發(fā)明的淀粉和糖醇種類,但是仔細閱讀對比文件2發(fā)現,其技術效果是:口腔內溶解速率在12-39s之間。對于溶解速度來說,12-39s跨度相當大,也就是說對比文件2自身的技術效果波動范圍就很大了,那么對比文件2的技術方案結合到本發(fā)明上自然效果就更不可預期了。
溶解時間(s) | |
對比文件1 | 8.5 |
對比例4 | 13.65 |
實施例 | 1.63-1.74 |
1、對于對比文件,不能僅局限于審查意見中給出的片段,在對比文件的實施例和對比例中或許有意想不到的收獲和啟示。
2、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需要存在質變或量變,要突出質變或量變就需要現有技術、常規(guī)效果的“襯托”,所以筆者建議在撰寫階段,加強檢索,針對現有技術設置相應的對比例,答復階段才能用“數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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