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新藥注冊上市的“中美雙報”策略,由于其在時間和成本的優(yōu)勢,成為近年新藥注冊的焦點之一。目前,部分新藥公司已經(jīng)試水,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一般來說,新藥上市后其獨占市場銷售期的長短,與其獲得的總利潤大小息息相關。而市場獨占期往往與其核心專利的保護期幾乎保持一致的時間長度,仿制藥一上市銷售,對應原研藥的銷量隨之呈現(xiàn)斷崖式的下降,這基本是業(yè)界的共識。
因此,新藥專利保持期顯得至關重要,除了通行的20年專利保護期外,能否盡量享受長達5年的額外專利保護期,對新藥利潤的影響可高達幾百億美元。
所以,“中美雙報”的新藥注冊,其核心專利的申報策略位于必須考慮所有事項中的前排位置。策略失誤則可能致使新藥上市后,由于專利保護期過短,從而造成令人難以忍受的利潤損失。
其中,中美兩國的專利補償期的制度規(guī)定既有相同之處,又存在多處的差異。
因此兼顧中美兩國的藥品專利期限補償?shù)囊?guī)定,制定最佳的專利申請策略,以獲得最長的期限補償,極具潛在經(jīng)濟價值。
首先,中美兩國專利補償制度中,以下的專利補償期限是完全一致的:
補償期最長5年,and,新藥上市后的專利總有效期不超過14年
然而,如何計算這5年的補償期,兩國存在著較大差異,具體為:
1、美國
制度的設計初衷:彌補藥品臨床到上市審批階段所消耗的時間
計算標準為:
補償期限= 臨床時間× 50% +FDA上市申請的審批時間
因此,美國藥品的專利補償期長短,與其發(fā)生在臨床和上市審批的時間緊密相連。
據(jù)統(tǒng)計,在美國研發(fā)的不同臨床階段的時間消耗上,I期臨床2.3 年,II期臨床3.6 年, III期臨床3.3 年。
提交上市申請到審批的階段為1.3年;
以上的時間累加后,藥物從1期臨床到獲得美國FDA批準上市的時間平均為10.5年。
美國的新藥上市后,只要達到或者多于上述的平均期10.5年,其獲得的藥品專利補償期限平均為:
補償期限= 9.2年× 50% +1.3年=5.9年
超過了5年的最長時間限制,因此實際應該為5年。
由此可見,不考慮14年的專利最長有效期限制,美國大多數(shù)新藥的專利,大概率存在享受到5年補償?shù)目赡苄浴?/span>
2、中國
制度的設計初衷為:彌補從新藥研發(fā)到上市審批所消耗的時間。
補償期限=藥品上市許可之日—(專利申請日+5年)
從以上的對比,我國的補償計算方式更加簡潔方便,只需考慮專利申請日即可。
然而,看似只與專利申請日與上市許可時間有關,但顯然并不能無視研發(fā)階段這個因素。至少,新藥何時上市與臨床階段的起始時間高度相關。對于中美兩國,由于其藥品審批政策和程序各有不同,使得從臨床到上市的時間有明顯差異。
根據(jù)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發(fā)布的《中國新藥注冊臨床試驗進展年度報告(2023年)》顯示,2023年度獲批的創(chuàng)新藥中,從批準開展臨床試驗至獲準上市所用時間平均為7.2年。
相比美國,我國的審批時間縮短了3.3年。
那么,面對中美兩國各自的補償期計算標準,結合新藥審批的時間不同,當一種新藥同時進行“中美”雙報時,到底在哪個時間點申請專利是最佳的呢?
可以從兩個維度進行考慮。
1、從審批上市許可的時間倒推申請日
此維度的考慮,忽略了研發(fā)、臨床和上市審批的因素,得到初步的結論為:
新藥上市前的第6-11年之間申請專利,對新藥上市后最終獲得的專利獨占期長短,沒有任何區(qū)別。
可見前期文章(創(chuàng)新藥申請專利的最佳時機——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下的專利決策)
2、以研發(fā)的階段,作為申請專利的啟動時間
結合以下幾個因素:
A、補償期最長5年
B、新藥上市后專利總有效期不超過14年
C、中美兩國不同的補償時間計算標準
D、從提交臨床到新藥許可上市的平均時間期限,F(xiàn)DA為10.5年,我國SFDA為7.2年。
綜合以上后,如果新藥申報同時進行“中美雙報”,中美兩國各自的專利申請啟動時間點為:
A、不早于美國新藥FDA提交臨床申請的前6個月,如果太早則會縮短新藥上市后的專利獨占期。
B、無須考慮在中國提交臨床的時間,提交專利申請越早越好,建議獲得初步的實驗數(shù)據(jù)后立刻提交專利申請。
那么,由于新藥發(fā)明專利只能有一個申請日,分成不同時間順序提交專利申請顯然會喪失新穎性,因此對于“中美雙報”的新藥發(fā)明專利申請,普適性的最佳時間為:
如果預估半年后提交FDA臨床申請,那么今天就是提交專利申請的最早日期。
晚一點時間可不可以呢?
完全可以,對最終的新藥專利獨占期沒有任何影響。
但弊端是,這是往往已經(jīng)進行了數(shù)年的研發(fā),并完成了藥理實驗,發(fā)生技術泄密的風險已經(jīng)處于了高位,一旦發(fā)生技術泄密或者正在進行同樣研發(fā)的競爭對手申請了專利,造成的潛在損失難以估量。
因此,如果考慮泄密或者研發(fā)進度競爭的風險,可能寧可損失一點新藥上市后的獨占期,也要再早一點點提交專利申請。
當然,如果善于運用系列申請、優(yōu)先權等等的專利策略,也許既能降低上述風險又可以保留較長的新藥上市后的專利獨占期。這部分內容不在本文探討范圍內。
另:
1、本文僅基于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的平均時間期限,對于具體的新藥需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專利申請策略。
2、本文對規(guī)則做了適當?shù)暮喕幚恚瑢τ诰唧w新藥的具體專利,還需要結合臨床過程以及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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