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fā)明裝置改進領域,經常會遇到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權利要求,以求獲得一個大的保護范圍。
筆者結合具體案例,對功能性限定權利要求的利與弊,進行簡要分析。
案例分析
一種雙肩包的日字扣,為了將雙肩帶更容易的穿過日字扣,現(xiàn)有技術已將日字扣中間的支撐桿從中間斷開,分為兩個部分,在穿肩帶時,將支撐桿的兩部分朝同一個方向打開,將肩帶輕松穿過后,將支撐桿撥回原位。
但此結構的缺點在于,支撐桿的兩部分牢固性不夠,在肩帶受力過程中容易打開,導致肩帶滑落。
為了提高支撐桿兩部分的牢固性,防止其肩帶松脫,發(fā)明人采用的技術方案1為:將支撐桿兩部分的接觸面通過凹凸結構,搭接在一起,實現(xiàn)支撐桿兩部分歸位后的牢固結合。
采用的技術方案2為:將支撐桿兩部分的接觸面設置有磁鐵材質,歸位后相互吸引,實現(xiàn)兩部分的牢固結合。
利
擴大保護范圍,實現(xiàn)單一性。
由上述技術可知,其發(fā)明點在于將支撐桿的兩部分通過兩種不同的結構緊固結合,解決了支撐桿牢固性的問題。
兩種結構采用的原理完全不同,一個是通過凹凸結構,一個是采用磁鐵吸引,二者發(fā)明點不包含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如果直接撰寫其技術特征,將導致兩個方案不具有單一性。
而仔細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若采用功能性限定,將上述兩種方案進行上位,將獨權概括為支撐桿兩部分采用可拆卸緊固裝置搭接,在從權中對方案進一步具體說明,從而實現(xiàn)兩種方案間具有單一性,實現(xiàn)合案申請的愿望,且從字面上擴大了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弊
易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保護范圍退到實施例。
而《審查指南》中指出,對產品權利要求來說,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發(fā)明才可能是允許的。
對于權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應當理解為覆蓋了所有能夠實現(xiàn)所述功能的實施方式。
在審查階段應審查該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具體來講,如果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實施例中特定的方式完成的,其功能性限定涵蓋的其他替代方式不能完成本發(fā)明,則權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該功能性限定,否則將引起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從而將其退到實施例等很小的范圍。這個時候功能性限定的意義就不大了。
第二,即使說明書不支持的權利要求審查后授權了,后期若進行專利侵權訴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術特征,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說明書和附圖描述的該功能或者效果的具體實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實施方式,確定該技術特征的內容。也就是說,在侵權判定中,對于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其真正的保護范圍是實施例的具體實施裝置及其等同裝置。
總結
綜上所述,采用功能性限定的直接好處是可以將多種原理不同的結構采用功能性限定進行上位,從而進行合案申請,減少專利相關費用,并從字面上擴大其保護范圍。
但是,采用功能性限定在審查階段需要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在侵權訴訟中,其范圍也是由實施例確定,從這個角度講,采用功能性限定的保護范圍遠不如采用其他形式上位概括的大。
因此,如果說明書的實施例不足以支持權利要求的功能性限定,則建議采用其他方式進行概括撰寫,以求獲得一個較為合適的相比實施例大點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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